照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(試行)》的公告要求,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,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。需要進行確認的項目包括子女教育、繼續教育、住房貸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贍養老人、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。若您以前年度已經填報專項附加扣除,可以在12月1日-12月31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中【專項附加扣除】專欄頁中的【一鍵帶入】進行查看確認。
您在進行確認時,可以仔細看看這些稅收優惠是否都享受了。
1.自2023年1月1日起,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,均按照每個子女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。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%扣除,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%扣除,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。
2.自2023年1月1日起,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是每月3000元。其中,獨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;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,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500元。
特別提醒您,如果發現孩子父母雙方合計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、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金額每個子女每月大于2000元,或是贍養人合計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金額大于3000元,請您在確認時及時進行修改。
另外,如果您以前年度填報過繼續教育、住房貸款利息、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,也請您關注2024年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否符合享受條件,如果以前年度填報有誤,請及時進行修改。
【溫馨提示】
根據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(試行)》第十九條、?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七條、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有關規定,納稅人需要按照稅務機關專項附加扣除核查中的有關提醒,及時提供相關留存備查資料或相關佐證材料,對于不符合扣除規定的,應予以更正。具體政策規定如下:
第十九條規定:納稅人應當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完整性負責。
第二十四條規定:納稅人應當將《扣除信息表》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,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。
第二十七條規定:稅務機關定期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開展抽查。
第二十八條規定:稅務機關核查時,納稅人無法提供留存備查資料,或者留存備查資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,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佐證;不能提供其他佐證材料,或者佐證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,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。
第三十條規定: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;情形嚴重的,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,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;涉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,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:(一)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;(二)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;(三)超范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;(四)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;(五)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。